{{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 修正「新竹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名稱並修正為「新竹市政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自113年4月15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同施行細則第38條復規定,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工作場所公告並印發各勞工周知。 |
各機關學校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並衡酌機關學校特性及業務需要等自行調整或適用旨揭工作規則。 |
二、 | 檢送修正「新竹市政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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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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