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 本次修正除第3條第2項有關聘僱人員提繳退離給與基準規定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其餘修正條文(第2條、第6條及第8條之1)係將現行相關解釋予以明定,自發布日(114年5月17日)施行。
二、 上開條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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