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轉知大陸委員會函以,各機關公務員不論平、假日赴中國大陸,均應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經服務機關同意,並於差勤系統登錄,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人事總處114年4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40014105號函辦理(併附原函)。
二、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應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經內政部(或內政部審查會)許可,另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經機關(構)核准後,方得赴陸。
三、 為強化人員赴陸風險意識,各機關人員不論平、假日赴陸(按:包含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均應於差勤系統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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