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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禮公告 Announcement

【法令宣導】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

{{ $t('FEZ002') }} 人事室|

有關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一事,近日會請所有同仁填寫「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請大家注意避免違反相關法令,喪失擔任公職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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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大陸委員會114年2月11日陸法字第1140400131號函略以:
(一)臺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違反者喪失臺灣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已在臺灣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臺灣人民倘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依法須註銷其臺灣戶籍。
(二)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初任、調任時,加強宣導具結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
(三)如有具體違規情事,各機關應對所屬人員明知違反規定仍故意觸法之行為,依權責進行行政懲處。


另新竹市政府114年2月25日府教學字第1140039636號函略以:各公立學校除確實加強宣導外,另應即請現職所有受僱人員填寫「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於2週內具結完竣,並就具結結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辦理。



{{ $t('FEZ003') }} 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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