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 為強化對公務員勤休制度之監督,有效控管例外延長辦公時數,以保障同仁健康權,請覈實辦理例外延長辦公時數同意或備查機制,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7月23日總處培字第1133025493號函辦理。 |
二、 | 查行政院「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但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3個月不超過240小時控管之。及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及同法第3項規定,依第1項規定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除該項但書第2款規定外,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依前項規定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 |
三、 | 請各機關確實依規定辦理,以落實保障同仁健康權。如經發現有延長辦公時數應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或備查而未報之情事者,將列入本府人事處所屬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及各人事主管平時考核重要參據。 |
四、 | 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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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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