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 檢送銓敘部民國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2號函辦理(併附原函)。 |
二、 | 公務員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究應如何適用服務法第15條規定疑義,銓敘部經審慎研議,以非營利團體不論是否經登記或立案而組成,兩者本質相似,基於相同事件應作相同處理之原則,公務員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即除經該團體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外,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須報經權責機關(構)備查,至如有符合銓敘部112年7月7日令所定情事,亦得免經備查;復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7項規定,上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仍不得為之。又貴屬公務員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屬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者,請於文到後3個月內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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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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