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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禮公告 Announcement

函轉有關教師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案,請依教育部函釋辦理,請查照。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函轉有關教師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案,請依教育部函釋辦理,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112年6月29日臺教人(三)字第1124201920號書函辦理。
  1. 如學校對某師作成解聘且終身(或1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之處分,嗣經救濟後撤銷原處分,限期命另為處分者,經學校依法另為相同處分者,應溯及至前次處分生效時發生效力。
  2. 因該受處分人對重為處分或 措施有預見可能性,未損及第三人之權益,故核屬適法。


{{ $t('FEZ003') }} 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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