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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禮公告 Announcement

行政院函以,加班補休外之其他項補休之期限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行政院函以,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含聘僱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補充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12年2月6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309號函辦理。
二、 為利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針對旨揭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如參加兵役召集當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參與選務工作人員;各機關奉派出差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往返路程,經機關核予補休者等),其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補充規定如下,至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一) 其他項補休之期限,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另於補休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二) 遷調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是類人員之其他項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又其他項補休於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三、 至各機關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仍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 檢附原函電子檔1份。

 



{{ $t('FEZ003') }} 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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