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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立富禮國中

富禮公告 Announcement

轉知-重申本校公務員(含約聘僱人員)赴大陸地區(含轉機)務必依規定事先提出申請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 為避免公務員(含約聘僱人員)及警察人員未經機關許可逕赴大陸地區,從而衍生違法之情事,爰請轉知屬員應依規定覈實辦理,有關赴陸申請期限及程序如下:
(一)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人員:應於赴陸5個工作日前填具「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機關(學校)首長應於赴陸7個工作日前陳報本府核准。
(二) 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機密人員:應於赴陸7個工作日前填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報本府層轉內政部申請許可。機關(學校)首長應於赴陸7個工作日前陳報本府同意。
(三) 縣(市)長、政務人員(含退離職未滿3年)及涉及國家機密人員:應於赴陸14個工作日前填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報本府層轉內政部審查許可。機關(學校)首長應於赴陸14個工作日前陳報本府同意。
(四) 前揭工作日均不含申請日、出發當日及國定例假日。
二、 前揭人員自大陸地區返臺後應於7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送交服務機關;機關(學校)首長送本府政風處備查。
三、 至於赴港澳者,依本府109年12月29日府人考字第1090198549號書函略以:
(一) 因公務赴港澳:本府公務人員(含約聘僱人員)因公需赴港澳者,於出發日1週前檢附必要佐證資料,轉交人事處函報大陸委員會;所屬機關學校則由各人事單位辦理。
(二) 非因公務赴港澳:本府公務人員(含約聘僱人員)行前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將登錄資料內容影本送人事處留存;所屬機關學校則由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留存。
四、 另其他赴陸資訊可至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員赴大陸相關訊息專區(https://www.mac.gov.tw/CSGTC/)查詢。
五、 檢附「公務人員赴大陸應行注意事項」1份,其他相關表件請自行至本府人事處網站【http://dep-personnel.hccg.gov.tw/ch/index.jsp】/考勤訓練 / 公務員赴大陸專區下載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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