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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立富禮國民中學115學年度增置學務人力甄選

{{ $t('FEZ002') }} 學務處|

新竹市立富禮國民中學115學年度增置學務人力甄選簡章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8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5803134號函暨新竹市政府11597日府教學字第1150148817號函辦理。

二、甄選職務:僱用協助本校推動學務相關業務之人員。

三、職務說明/工作內容:

 ()校園安全之促進維護及危機管理。

       1. 協助學生上、放學交通導護工作及交通安全等工作。

2.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業務。

3. 防制校園霸凌業務。

4. 校園性平業務。

5. 緊急事件處理支援及通報作業。

6. 協助校園安全維護與緊急事件。

7.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協助辦理學生相關事務工作:

1. 協助學生生活輔導及照顧。

2. 協助校園事件(管教、霸凌、性平)行政事務。

()學務處相關業務支援

()臨時交辦事項

四、職缺別:增置學務人力計畫。

五、工作地點:新竹市富禮國中(新竹市香山區富禮街16)

六、報名方式:

()採紙本郵寄並電子郵寄報名,郵寄於115915(星期二)12:00前,填妥報名表件,並將相關佐證文件及證件影本(面試當日提供正本),郵遞至本校(請寄掛號,以郵戳為憑,封面標題書明「應徵學務人力」,於寄送後甄選前,請務必以電話聯繫,確認學校是否收到郵寄資料,有相關問題請聯繫本校承辦人員(學務處葉主任、蕭組長03-5374793分機607608)

本校郵寄地址:新竹市香山區富禮街16

電子郵寄地址:leejing019@tmail.hc.edu.tw

()請檢附下列文件:

1. 填寫報名表(需黏貼相片,並務必填寫欄位),並繳交國民身分證、最高 學歷畢業證書等影本依序裝訂。

2. 三個月內申請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可於錄取後補交)

3. 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訓人員培訓合格證書影本或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 驗一年以上證明影本(無者免繳)

4. 上述資料一式3份,如係正本文件,1式正本、餘為影本,影本文件需簽名並加註「與正本相符」。

()證件書表檢附不齊備者或未符合甄選資格條件,不予受理報名、不退件, 亦不另行通知。

()面試當天,另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駕照、 護照及健保IC)及學歷證書正本,以供查驗。

七、報名資格條件:

()本甄選需具下列資格之一:

1. 具備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訓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尤佳,如尚未取得教育部 學務(含校安)儲訓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可採「先用後訓」原則,先行分派 至學校服務,但應於進用之日起2年內取得相關研習課程時數,並取得教育 部學務(含校安)儲訓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2. 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3. 大學以上畢業者(碩士為佳)

()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工作積極、有服務熱忱、溝通能力良好為佳。

()未具雙重國籍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未曾受懲戒或刑事分。

八、甄選時間及地點:

()報到時間:115916(星期三)1300 本校人事室。

()面試時間:115916(星期三) 1330

()面試地點:新竹市富禮國中2F校長室。

九、甄試方式:

()由本校就報名者之書面資料審查(40%)及面試(60%),資格條件符合 者,擇優錄取,成績未達錄取標準(總分80),本校得予從缺,錄取名 單(正取及備取)公告於本校校網,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經甄選正取人員須攜帶身分證(或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若受委託者, 應攜帶委託書及雙方身分證(或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經錄取者,當事人依規定辦理雇用手續(相關報到手續及攜帶文件將再 另行通知說明)

十、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1(如未達最低錄取分數,不備取)

十一、聘期:自奉核定日起至116731日止。

十二、薪資:支給報酬部分,按115學年度辦理國民中學增置學務人力經費計畫。

十三、附則:定之月支支給,依教署專案計畫行政組員工作酬金表(未扣除自付 勞健保),並按月支給,121日仍在職者,始得按當年工作月數依 比率編列年終獎金,年終獎金1.5個月為限。

()錄取後經發現有違反「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員進用及管 理要點」第14點規定之其中一項及下列情事者,取消其錄取資格,或依 契約予以解僱。

1.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 曾服公務,因貪污漬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4.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5.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6.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者。

7.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8.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9.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10.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11.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煙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2.偏差行為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13.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14.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15.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經認定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且 於該管制期間。為確認錄取人員是否有前點所定情事,錄取人員應同意雇主依「學校辦理 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其 相關資訊之蒐集、利用及查詢,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離職後始經查證屬實者,亦同。前項辦理通報 後,錄取人員不得要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

()錄取人員應遵守勞動契約書,如有違背,依相關規定辦理。

()甄選過程如有補充或調整事項或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 原訂甄選作業日程需作變更時,於甄選單位網頁公告,不另個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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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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