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人事主任
{{ $t('FEZ002') }} 人事室|
| 主旨: | 重申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申請身心調適假,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5年5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261號書函辦理。 |
| 二、 | 查教育部業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請各學校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不得另行增設其他給假限制,以建構友善的校園職場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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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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