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人事主任
{{ $t('FEZ002') }} 人事室|
| 主旨: |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有關現職人員經核准兼任或代理他機關(構)學校職務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附則四領有兼職費者,得否同時支給加班費、其加班費計支內涵及發給機關等疑義一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總處115年1月22日總處給字第115400012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 二、 | 旨揭重點說明如下: |
| (一) | 現職人員兼任或代理他機關(構)學校職務,期間係擔負本職及兼任(代理)職務之職責,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附則四支給兼職費者,如因兼任或代理之職務「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並符合「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者,得支給加班費。 |
| (二) | 前項加班費計支內涵,係以「本職」之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3項之總和,除以24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
| (三) | 加班費之發給機關,由兼任或代理機關發給,但經協調,得由本職機關支給。 |
| 三、 |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5年9月9日85局給字第33044號書函及總處歷次函釋與本案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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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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