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暨教育部114年5月26日臺教師(四)字第 1142601368A號函辦理。
二、為辦理藝術教育相關業務,教育部規劃於114學年商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 師1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小型規模學校指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或辦理師資培育相關工作者優先考量。 3、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間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 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每次延長 期間最長為1年,商借期間合計不得超過8年。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 區徐州路5號12樓)。 (四)商借名額:綜合企劃科1名。 (五)辦理業務: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維運及督導、教育實習經費補助等。
三、請協助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並擇優推薦,請於114年6 月6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謝文瑾專員電 子信箱:wenchin@mail.moe.gov.tw,連絡電話(02)7736- 6309,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四、檢附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徵才訊息(含簡歷表)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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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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