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 有關人民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案, 請確實依訴願法第58條暨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 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於收受訴願書次日起20 日內檢卷答辯到本府,請轉知所屬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按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 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原行政 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 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 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 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 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行政院及各級行 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原行 政處分機關收受之訴願書未具訴願理由者,應於十日內移 由訴願管轄機關審理;附具訴願理由者,應於二十日內依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
二、 | 邇來屢有原處分機關收受人民訴願書後,未依上開規定於 收受訴願書次日起20日內檢卷答辯到本府,影響 人民訴願權益,爰請貴機關依規定辦理並轉知所屬, 以杜類似情事一再發生。 |
三、 | 另依行政院秘書長91年11月12日院臺訴第0910090994號函 附會商「行政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檢 卷答辯時效事宜」會議紀錄,會議結論(一): 「原行政 處分機關收到訴願書後,請立即通報本院並一併移送訴願 書,另自留影印本檢卷答辯。」,爰請於檢卷答辯時,一併 將訴願書正本(須有機關收文日期章)檢送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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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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