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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配合113年4月1日修正生效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陞任評分標準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及該總處相關釋例適用情形如說明,請查照。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配合113年4月1日修正生效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陞任評分標準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及該總處相關釋例適用情形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7月5日總處培字第1133024757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其附件電子檔各1份。
二、 本案釋例適用情形如下:
(一) 原人事局86年2月21日86局力字第04184號書函等9則釋例(詳如「『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停止適用一覽表」),及其他原人事局及該總處歷次有關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與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二) 另仍可繼續適用之釋例,經整理如「『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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