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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433A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法規命令條文各1份,請查照。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433A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法規命令條文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433D號函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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