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 有關學期中教師得否請事假出國,請各校本權責審核校方 教學需要、校務推展及當事人所提事由裁量判斷,並依教 師請假規則覈實給假,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130044300號書函辦理。 |
二、 | 茲以教師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第1項)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第13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第14條規定:「(第1項)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第2項)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 |
三、 | 另教育部101年10月29日臺人(二)字第1010190892號函以,請假規則對於教師得請事假之「事由」,法無明文,是教師如欲請事假出國觀光,尚無違反請假規則之規定;又教師請假係屬學校權責,教師請假應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始得離開學校。至有關教師於學期間出國之請假規範,涉及學校內部管理事項。 |
四、 | 爰上,教師請假係由學校視當事人所提事由裁量,並兼顧教學及校務推展,本權責依請假規則規定覈實認定給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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