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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加班補償與補休假期限之計算等疑義一案,請查照。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加班補償與補休假期限之計算等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3年1月2日公保字第112001467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公務人員補休假如因遷調,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 機關確實因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
  • 加班費支給辦法第5條規定,各機關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但因業務需要得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准,支給專案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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