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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立富禮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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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禮公告區
函轉有關教師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案,請依教育部函釋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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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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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函轉有關教師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案,請依教育部函釋辦理,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112年6月29日臺教人(三)字第1124201920號書函辦理。
如學校對某師作成解聘且終身(或1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之處分,嗣經救濟後撤銷原處分,限期命另為處分者,經學校依法另為相同處分者,應溯及至前次處分生效時發生效力。
因該受處分人對重為處分或 措施有預見可能性,未損及第三人之權益,故核屬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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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函.pdf
另開新視窗
教育部書函.pdf
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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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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