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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函轉教育部「主管機關所屬學校公務人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第8項規定應調離學校現職之處理參考流程」1份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函轉教育部「主管機關所屬學校公務人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第8項規定應調離學校現職之處理參考流程」1份,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111年9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11420303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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