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娩假及流產假之起算規定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111年8月4日部法二字第1115475501號函辦理。 |
二、 | 公務人員如有分娩或流產事實,應核給娩假或流產假,該等事實如係於下午發生,則公務人員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日下午請娩假或流產假,至如公務人員係於下班後始分娩或流產,其娩假或流產假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 |
三、 | 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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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2-08-08
{{ $t('FEZ014') }} 20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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