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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申請留職停薪,其「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補充規範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函轉關於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其「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補充規範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據市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3月22日部銓四字第1115431658號函辦理(檢附原函電子檔1份)。


{{ $t('FEZ003') }} 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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