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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號函辦理。
二、 修正施行之旨揭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三、 檢附原函、發布令、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 $t('FEZ003') }} 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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