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所指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 其計算方式係按其實際任職月數合併計算,又其各月如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 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
詳請參考附件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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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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