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 轉知銓敘部令釋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銓敘部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電子檔及案附該部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影本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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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1-09-01
{{ $t('FEZ014') }} 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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